相对于境内IPO审查的严格,境外上市具备门槛低、周期短、股权架构灵活等优点,因此许多主营地在中国大陆的企业纷纷选择前往海外交易所上市并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如图(一)为较为基础的小红筹结构示意图,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搭建VIE结构。随之,私募股权基金也存在了对海外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及资金出境的需求,在实务中,本所也多次遇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为对人民币出境繁复手续望而生畏而对投资项目本身产生犹豫之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对常见的资金出境路径进行介绍,以期各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1、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境外投资方式;2、更为清晰地了解人民币出境尤其是ODI程序的政策。
一、投资路径
(一)、直接境外投资
该路径为最为基础和直接的境外投资方式,优点是股权结构简单、清晰,缺点为ODI程序繁琐且存在风险,且投资资金经历从人民币基金到开曼公司、香港公司再回到境内主体的过程需要支付银行手续费用以及汇率变动的成本,且ODI和周转期间导致实际运营的主体无法第一时间使用到投资款。在实务中为缓解该时间差并保证交易的稳定性,部分人民币基金选择以相同的估值投资于境内WFOE(外商独资企业即境内业务运营实体),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同时人民币基金被赋予开曼公司层面的期权,该期权确保人民币基金在获得ODI审批后行使该期权,从而实现直接持股开曼公司,行使该期权时必须同时将境内股权转让给香港公司。
(二)、SPV模式
SPV模式为人民币基金提前在境外注册关联方实体,并在投资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前提前通过ODI程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实体,继而通过境外实体投资开曼主体。其优点是人民币基金具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境外投资,不至于因为ODI审批而错过**投资时机,缺点是在投资协议尚未敲定的情况下提前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将面临更严格的ODI审查,也将面临更大的ODI程序无法通过的风险。
(三)、Slow Walk模式
Slow walk模式则是在直接投资模式下,为了境内WOFE能够快速取得投资资金的另一变通模式,即人民币基金并不不持有WOFE的股权,而是以贷款方式将资金投至WOFE,并获得其开曼公司认购期权,待被投资公司具备了足够的现金流后再将款项归还人民币基金,人民币基金行使认股权证的权利,通过ODI程序使这笔贷款最终将转换成开曼公司的股权。
考虑到如果WOFE如此急需现金流,则整个被投资公司达到现金流稳定的状态可能也并非易事且人民币基金境内、境外都不实际持有股权,大大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故该结构仅建议在非常时期作为临时安排。
二、ODI流程
通过对上面介绍,可以看出无论通过哪种模式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均无法完全绕过ODI程序/审批。ODI全称海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涉及到商务部门、发改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三方的审批,其目的为在政策的指导下,合规的办理相关手续,引导资金合法顺利出境。具体申报资格和流程如下:
(一)、企业资格
a. 境内企业**是成立满1年以上,因为不满1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一般比较难通过审批。
b. 审计报告必须是盈利的,净资产和净利润要大于对外的投资额。
c.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高于5%,越高越好。
d.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越低越好。
e. 股东的背景,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真实的。
(二)基本流程:
第一步,企业内部流程;
第二步,将资料提交商务部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步,在拿到商务部门和发改委的批准文件后到银行进行外汇登记;
第四步,进行资金出境。
(三)、发改委申报
1、申报类型:
a. 涉及敏感国家、地区、行业的,国家发改委核准;
b. 央企以及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的,国家发改委备案;
c. 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省级发改委备案;
d. 江苏省1亿美元以下项目下放设区市级发改委备案。
2、发改委所需材料
投资主体的资料:
a. 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公司最新年度的企业资产、经营情况(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等);
c. 内地公司简介(主营业务、近三年运营情况、产品优势、股权结构);
d. 公司现有银行资金证明(大于投资额);
e. 股权架构图(复杂架构需标明实际控制人);
f.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g.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用途(资金的详细测算和明细,以及相应的租金合同、订单合同等支持文件)。
目标公司的资料:
a. 目标公司注册证明、章程(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b. 目标公司简介(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近三年运营情况、产品在投资地优势、选择投资地的原因、开展境外投资的必要性和盈利点);
c. 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介绍、优势、特点、核心竞争力及公司业绩目标、赢利点;
d. 目标公司核心产品/技术介绍;
e. 目标公司运营计划(拟定租用办公地址大小、租金,当地聘用人员、及外派人员数量,业务开展计划);
f.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投资所在地政治、经济等方面风险分析)。
(四)、商务部申报
1、申报类型:
a. 涉及敏感国家、地区、行业的,商务部核准;
b. 央企投资的,商务部备案;
c. 非敏感地方企业对外投资,省级商务部门备案;
d. 江苏省1亿美元以下项目下放设区市级商务部门备案。
2、商务部所需资料
a.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b. 《境外投资申请表》;
c.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d.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e. 企业营业支招复应件;
g. 目标公司章程;
h. 目标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i. 最新审计的财务报表;
j.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k.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l.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五)、外汇登记
在获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州书》后,可向当地银行进行填表申请,但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董事会决、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金融类的境外投资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者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的登记。此外如果有多个境内机构共同投资,则由一个境内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实践操作过程中,要选择在先的投资者办理外汇登记的银行去办理在后的投资者的外汇登记手续。
当然对于国有私募基金的境外投资,还需要按照内部的投资权限层层上报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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